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月平均工资30%。约定经济补偿以股权期权等非货币支付方式的,应当评估是否满足可流动性且价值确定的要求,否则有可能导致该补偿标准约定无效。约定经济补偿支付时间原则上按月支付,也可以约定其他支付时间,但需注意约定支付的时间不得迟于连续或累计三个月不支付的时间节点。
对于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超过了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但却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时,是否需要补差存在不同意见。律师应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显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裁审机构可能会裁判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补足到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