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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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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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过错,动物饲养人是否减轻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36次举报
2026-02-24


 分情形判断,并非一定免责,核心看“狗的类型”和“受害人过错程度”。1. 普通家养犬(非禁养犬):受害人故意挑逗、挑衅狗(如主动殴打、拉扯狗、用食物引诱后突然驱赶),导致被咬伤,主人可免除全部赔偿责任;若受害人仅有轻微过错(如偶尔触碰狗,无恶意挑逗),主人需减轻责任,仍需赔偿部分损失;2. 禁养烈性犬/大型犬:无论受害人是否故意挑逗,主人均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权以“受害人故意”为由免责,即使受害人主动逗犬,也不能减轻主人的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