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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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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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情形之下工伤的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8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30次举报
2026-0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十条第二款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

外观主义与受益原则。被挂靠单位既然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资质经营并从中获益(收取管理费),就必须对该经营行为产生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被挂靠单位承担的是用工主体责任,并非用人单位责任,所以不要求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被挂靠单位承担了工伤待遇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