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十条第二款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
外观主义与受益原则。被挂靠单位既然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资质经营并从中获益(收取管理费),就必须对该经营行为产生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被挂靠单位承担的是用工主体责任,并非用人单位责任,所以不要求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被挂靠单位承担了工伤待遇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