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十条第二款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
法律为了惩戒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行为,同时,也为了保护劳动者,强制发包方承担工伤责任。这里的用工单位承担的是用工主体责任,并非用人单位责任,所以不要求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承担了工伤待遇责任后可以向该组织或自然人追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