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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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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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分包情形工伤的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8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58次举报
2026-0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十条第二款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

法律为了惩戒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行为,同时,也为了保护劳动者,强制发包方承担工伤责任。这里的用工单位承担的是用工主体责任,并非用人单位责任,所以不要求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承担了工伤待遇责任后可以向该组织或自然人追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