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且因公司僵局(股东被吊销、解散)无法通过内部程序辞任时,其诉请司法确认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涤除登记应予支持。
1. 基础委托关系已由挂名法定代表人单方解除
原告接受股东委派成为法定代表人,双方形成委托关系。原告过起诉要求涤除其身份,表明双方间的委托关系已经解除。
2. 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不具备任职条件
不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实际参与经营、领取报酬,且连续多年从事其他工作(,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
3. 公司无实质经营
公司成立至今未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4. 不存在恶意规避责任的情形
通过对公司综合现状分析,未发现徐某栋存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措施等恶意情形。若司法不予干预,由其持续承受法律风险有失公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