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出资义务的监管力度显著加强,出资瑕疵与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大幅提升。实践中常见两种违法情形:一是“出资瑕疵”,即股东认缴高额注册资本(如亿元级别)以彰显公司实力,但实际未按约定将资金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二是“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完成出资后,通过虚构交易、关联交易、虚增成本等不正当手段,将出资款项转回个人或关联方账户。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出资义务的监管力度显著加强,出资瑕疵与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大幅提升。实践中常见两种违法情形:一是“出资瑕疵”,即股东认缴高额注册资本(如亿元级别)以彰显公司实力,但实际未按约定将资金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二是“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完成出资后,通过虚构交易、关联交易、虚增成本等不正当手段,将出资款项转回个人或关联方账户。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