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解释》)第1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合同。”据此,最高法院将“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三大要素,并不要求“共同经营”这一要素。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该纠纷的案由的设置分四级:一级案由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级案由为合同纠纷;三级纠纷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四级案由为(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