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过错方有权单独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请注意,“多分财产”与“损害赔偿”是两项独立的权利,可以同时主张。损害赔偿通常以货币形式支付,独立于财产分割之外。
2、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或面临现实危险,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方实施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其迁出住所等,为离婚诉讼过程提供安全保障。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