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损害”需结合医疗事故等级、损害后果及患者实际状况综合认定,常见情形包括四类:
一是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遭受的丧亲之痛;
二是造成一级、二级医疗事故,患者构成重度、中度残疾,导致终身生活受限、心理崩溃;
三是造成三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但伴随长期疼痛、功能障碍,引发焦虑、抑郁等持续性精神障碍;
四是医疗过失导致患者胎儿流产、重要器官丧失功能,对患者精神造成重大打击。
张国贵律师
“严重精神损害”需结合医疗事故等级、损害后果及患者实际状况综合认定,常见情形包括四类:
一是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遭受的丧亲之痛;
二是造成一级、二级医疗事故,患者构成重度、中度残疾,导致终身生活受限、心理崩溃;
三是造成三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但伴随长期疼痛、功能障碍,引发焦虑、抑郁等持续性精神障碍;
四是医疗过失导致患者胎儿流产、重要器官丧失功能,对患者精神造成重大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