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形一:准新车(短期使用、里程极少)
车辆购置时间短、行驶里程极低,本质与“新车”无异,事故后即使修复,交易价值贬损也极为明显,法院会优先考量。
2.情形二:关键核心部件受损,影响车辆根本性能
若事故导致车辆车身骨架、发动机、变速箱等核心部件受损,而非仅外观剐擦,维修后仍存在安全隐患或性能不可逆下降,法院会认可贬值损失的客观性。
3.情形三:待售/用于交易的车辆
车辆处于待售状态(如4S店库存车)或正用于交易运输,事故导致其“全新属性”丧失,交易价值直接受损,此类损失属于“直接财产损失”,法院通常会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