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出资(包括认缴和实缴),既在设立人彼此间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同时也构成公司成立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出资法律关系。股东以向公司出资为对价,换取公司的相应股权。
在股东签署了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或者认股人签订了认股书以后,尤其是在公司成立后,公司对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享有出资债权,股东作为出资义务人,应当向公司履行按期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股东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自然构成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在股东将出资财产权移转给公司之前,公司并不享有出资财产权,因此,在股东拒绝出资、出资不能、虚假出资等不履行出资时,以及部分履行、迟延履行、出资财产存在质量或者权利瑕疵等不全面履行出资时,并不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并非是侵权责任或者是所谓的特殊民事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即使是股东赔偿公司因出资不实导致的损失,也是基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