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否认是自己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对“谁先提出”产生争议。法律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情形。
明示提出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明确地向劳动者表示希望解除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负责人明确口头提出解除意向。
默示提出则更为复杂,指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明显表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即使没有明确表述。例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减员手续、直接收回办公用品并拒绝劳动者进入工作场所等行为,均可视为用人单位默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明确记载提出解除动议的一方,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协议对此约定不明确,仲裁机构和法院往往会作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认定,即推定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