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通常是二年级以下的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学生。(2)校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权的转移。(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中因第三人实施的行为之外的原因,例如校方管理不当行为受到人身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若能够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受到损害,直接推定校方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校方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已尽教育、管理职责,能够证明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证明者,推定成立,校方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