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既未将出资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亦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构成完全出资瑕疵。此时,股东应继续向公司交付出资财产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直接与间接损失)。公司为租赁质量与功能相当的资产而支付的租金应由瑕疵出资股东承担。
(2)股东虽已将出资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构成出资产权瑕疵。此时,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充实出资责任(补办登记手续、赔偿损失)。
(3)股东未将非货币出资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构成出资占有瑕疵。此时,公司虽已在法律上取得出资财产物权,但尚未取得对出资财产的实际占有、管领、支配与控制等利益,因而会遭受由此产生的成本支出(如租金支出),故应由瑕疵出资股东承担。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