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本职”工作受伤并非必然不属工伤,核心判定标准是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或满足视同工伤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的核心是“与工作相关”,而非局限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本职岗位。条例明确,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害,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意外伤害,均应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则规定了抢险救灾、突发疾病等视同工伤的情形,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障,避免机械以“本职”划界。
司法实践中,认定关键在于非本职工作与单位利益的关联性。例如,行政文员受领导指派帮忙搬运办公物资受伤,因系单位安排且服务于工作需求,认定为工伤。需注意,劳动者需对受伤与工作的关联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需承担举证义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