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子女稳定生活环境”是法院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重要考量因素,源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稳定的居住、陪伴和生活节奏,能为子女提供充足的安全感,符合其成长规律。
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维持子女现有生活状态,以减少环境变更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影响。但需同时证明该方具备持续抚养孩子的能力,且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成长。
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质也是对稳定生活环境的认可。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