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虽然提交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其已事实上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占有、管理或处置。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继承人在法律上具有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职责,即便主张放弃继承,也应配合债权人完成遗产清理与债务清偿。若仅以书面声明即免除其责任,可能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权益受损。
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具体责任范围以其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