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意味着“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判决的核心依据,法院需综合证据判断夫妻关系是否无修复可能。司法实践中,未判离常见原因包括证据不足(如仅以争吵为由起诉,无家暴、分居等实质性证据)、感情尚有修复空间、调解和好达成初步意愿等。若不存在重婚、家暴、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法定情形,法院通常会秉持“维护婚姻稳定”原则,暂不判决离婚。
此时需先梳理未判离的具体原因,若为证据不足则补充收集,若为感情未达破裂程度则要么尝试修复,就要等待法定情形成就后再起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