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外交特权和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大体有以下几类:(1)出国进行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部长、特使以及由他们率领的代表团成员。(2)外交使节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体官员。上述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国际上公认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但各国对此条的应用范围又有细微的差别。除上述人员外,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非外交人员,如行政技术人员、公务人员、私人仆役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各国的规定和实践不尽相同。
我国规定,外交特权适用于外交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我国对非外交人员的待遇,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赋予他们某些特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