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录像遗嘱都是民法典在《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基础上新增的遗嘱形式,它们通常适用于遗嘱人因不会书写或者不能书写等原因而无法直接制作遗嘱的情形。遗嘱是以遗嘱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因此难以获得遗嘱人本人的确认。故法院在审查和认定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时,往往相当重视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严格形式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必要条件。
第一,能否认定《遗嘱》为被继承人所立书面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打印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均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二,能否认定“立遗嘱视频”为被继承人的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聂乙并未提供本案中的“立遗嘱视频”的原始载体,难以确定其真实性。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