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夫妻一方认可借款并不当然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就一般借贷而言,债权人只需证明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但此类案件,原、被告双方具有特殊的亲属关系。在夫妻关系恶化时,父母与子女往往试图以补写借条的方式,将父母的出资“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此类案件虽有借条和款项交付,仍应审慎认定借贷关系,父母作为债权人应就其与子女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若借条无借款人配偶签字,不存在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人配偶知情或者父母进行过催讨的,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对借贷关系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基于亲情,父母在子女结婚后给付钱款,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赠与。父母为了让子女生活得更好,往往愿意出资为子女改善生活,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因此,由主张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举证责任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第三,夫妻一方认可借款的可作为其个人债务予以清偿。为了追求家庭利益最大化,己方子女往往会认可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若最终父母无法就与夫妻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举证,对于己方子女认可其父母诉讼主张,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是其对自身权利处分,可作为其个人债务,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