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辞退”(法律上称为“劳动合同终止”),并非都有补偿,核心判定标准是“不续签的责任主体”与“续签条件”:
1. 用人单位主动不续签,或虽同意续签但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降薪、降岗)导致劳动者拒绝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约定条件续签,劳动者主动拒绝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不续签的,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