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明知”不仅指行为人明确知道所售商品是假货,还包括“应当知道”(即根据客观事实推定其明知),司法实践中不以行为人自我辩解为唯一依据,而是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