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名义股东)的投资者,通常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隐名股东原则上不能直接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是"登记在册的股东"。隐名股东虽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登记文件中并未显名,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身份,因此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知情权。
隐名股东行使知情权有两条可行路径:第一,通过名义股东间接行使。名义股东作为登记在册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资料,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名义股东行使知情权并将信息反馈给自己。第二,先确认股东资格再行使知情权。隐名股东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可要求变更股东登记,成为显名股东后再行使知情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