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虽然不能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房款、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支付违约金、赔偿合理费用(如中介费、评估费)等。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理上,"一房二卖"构成根本违约,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范围遵循"可预见性规则"和"减损规则":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应赔偿,但买受人也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支持房屋差价损失,但会考虑买受人过错程度。
维权时需注意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并保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