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合法且系遗嘱人真实意思。遗嘱内容需限于处分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不得处分他人财产,且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同时,遗嘱人订立时需意识清醒,能准确表达真实意愿,受欺诈、胁迫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所谓危急情况,其实非常好理解,那就是立遗嘱人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且现场根本没有客观条件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万不得已只能口头留下遗嘱。若不存在危急情形,即便遗嘱人以口头形式处分财产,也不构成有效口头遗嘱。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是口头遗嘱的程序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
4、危急情形消除后自动失效。若遗嘱人经抢救脱离危急,能够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订立遗嘱,此前订立的口头遗嘱自动失去法律效力,后续需以新订立的遗嘱为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