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区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野生动物风险,并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危险。未建立野猫驱离机制(如安排工作人员巡逻驱离、使用声波驱猫设备等),或明知野猫聚集却放任不管,游客受伤后,景区未提供紧急医疗救助的,可能被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景区需承担相应责任。
2、如果景区内的野猫与景区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存在较为稳定的饲养关系,那么景区可能要依据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游客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主动挑逗、追赶、投喂野猫,导致被咬伤),此时景区可减轻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