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备性不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而言,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公司发起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签订设立协议。公司章程是所有公司成立的必备文件,任何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之时都必须提交公司章程。
2、公司设立协议具有相对性,调整的是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只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调整的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也有公信力。
3、设立协议的修改需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除非协议另有约定),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也无需对外公示。公司章程的修改需遵循法定程序,修改后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对外公示,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公司设立协议是非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是公司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