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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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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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股东知情权,如何认定“不正当目的”?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08次举报
2025-06-14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可能存在股东因与公司管理层存在私人恩怨,试图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寻找所谓 “把柄”,以达到扰乱公司经营、报复管理层的目的;或者股东查阅请求极为频繁且缺乏合理事由,严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等情况。在这些情形下,法院会综合案件具体事实、证据,依据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这一核心标准,判断股东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