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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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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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设立协议和章程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49次举报
2025-06-14


对外效力: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是公司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具有对外效力和公示性,是公司对外展示自身形象和规范自身行为的重要依据。在调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时,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合法利益,应当优先适用公司章程。

  对内效力(股东间):公司设立协议是非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若公司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 “后续公司进行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等类似条款,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设立协议为准来解决相关冲突。

律师建议“”:这个问题公司设立的时候可以在协议详细特别约定可以避免以后的纠纷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