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在未丧失股东资格的前提下,依然享有知情权。
瑕疵出资股东,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形式为股东不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股东资格的取得并非单纯取决于出资的完全履行。只要股东通过合法的出资合意、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等程序,具备了股东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即便存在出资瑕疵,在未被依法解除股东资格前,仍应认定其股东身份。知情权系股东固有权利,若直接因出资瑕疵剥夺股东知情权,可能导致其在公司决策、运营监督中完全缺位,使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损害公司整体利益与其他股东的潜在权益。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