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及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者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规定,鉴于厂房、土地财产性质的复杂性,财产金额巨大,除了在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的方式以外,本人建议对于上述财产还是采取委托评估方式为妥。评估报告除了要注明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用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以外,还应特别注明本次评估的范围包含厂房园区的附属安保设施、消防设施、供用电、用水设施、厨房餐饮设施等。上述设施是附属于厂房园区建筑物之上,维持厂房园区正常运营必不可少的部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