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该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