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支付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尽管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完成大学教育最主要的经济来源是父母的经济资助。但是,从法律层面,已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已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子女此时将不再享有索要抚养费的胜诉权。
法院在面对此类型的问题会从多方面进行考虑,例如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独立能力、社会救助水平、子女在读地区消费水平等,不会盲目支持任意一方的诉求。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