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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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运输货物遭到损失,如何承担?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8次举报
2023-07-25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张先生邮寄货物时对案涉货物进行了验视,庭审中虽辩称漏液是货物自身原因造成的,但是并未举证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案涉货物存在少量漏液的情况,但显然未达到全部毁损的状态,故对案涉货物的损失金额,法院综合考虑货物本身的特性、漏液的程度等情况酌情判定。

随着我国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通过快递的方式加强货物之间的快速流通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必备选择。不容忽视的是涉及货物承运的纠纷也在增长。作为寄件人要对自己的货物做好检查,贵重物品需使用保价服务,并留存单据以便维权;作为收件人要当场验视货物,遇到产品毁损、灭失等情况,及时拒收;作为货物承运方的快递公司,除了在收寄货物时当场验视,更重要的是履行安全高效运输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完整、安全。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