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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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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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无处分权出售的房屋,办理登记兵支付合理价款,购买人属于善意第三人.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8次举报
2023-07-23


受让人依据房屋登记簿记载购买房屋,且支付合理价款,办理了产权登记变更,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周某丽诉唐某刚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要旨】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无权处分人,登记簿上也无瑕疵记载,且受让人购买房屋支付了相应的合理对价,故受让人为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诉争房屋应归受让人所有。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物权卷)》,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