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的时间,并不影响被告行使权利,被告也未举证证明送达时间影响判决结果,所以被告以上述文书送达时间延迟为由主张本案应再审,缺乏法律依据。
2.案件级别管辖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再审的事由,被告以本案一审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32号
张国贵律师
1.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的时间,并不影响被告行使权利,被告也未举证证明送达时间影响判决结果,所以被告以上述文书送达时间延迟为由主张本案应再审,缺乏法律依据。
2.案件级别管辖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再审的事由,被告以本案一审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