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以“一并分割”为原则更符合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实际生活中,夫妻无论是登记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还是诉讼离婚中就财产分割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即便欠缺兜底条款的约定,也极少完全列明所有财产。此时,夫妻一方在登记离婚后再行主张分割离婚协议未明确列明的财产,应从严把握:
1.首先,应审查该方离婚时是否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争议财产存在;
2.若该方不知晓争议财产,不宜当然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此时,即便欠缺兜底条款也须考虑双方离婚时是否已具有概括性分割的意思,从而将部分财产包含在离婚协议的概括性用语或关联性财产权益当中予以了处理;
3.若该方知晓或应当知晓争议财产,则须进一步同时审查是否存在阻碍一并分割的客观因素以及争议财产是否实质影响离婚协议的订立等,以综合判断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就争议财产是否确有另行分割的必要进而默认许可另行分割。对双方已知晓或应当知晓且不存在阻碍分割之客观因素的财产,通常以推定双方无另行分割之意思为妥。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