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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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回购权纠纷中,公司其他股东能否参加诉讼?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0次举报
2023-07-22


、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应限于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导致案外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法律地位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非单纯指案外人在经济利益上遭受损失。在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诉讼中,虽然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会因公司败诉遭受间接影响,但该情形并未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所主张的公司组织形态发生变化,公司其他股东也不会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法律地位发生实质性变更。

2、涉及公司的诉讼中,无论是公司作为交易主体而产生的诉讼还是公司内部主体与公司之间的诉讼,由于股东个人意思表示已经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所吸收,故应由公司代表股东整体意志提起诉讼或者作为被告应诉。同时,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公司其他股东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到异议股东提起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诉讼中,且公司解散之诉和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诉讼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存在实质性差别,加之,第三人撤销之诉系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特殊救济程序,故公司其他股东关于本案可参照适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相关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若公司其他股东认为异议股东提出的股权回购请求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侵害了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此公司其他股东可循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要求行使相关权利,但不能据此主张其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