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 “不能按期履行债务” “不能如期履行债务” “不能到期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前述约定不同的是,这一表述的核心是 “到期” “按期” “如期”,“不能”是修饰“到期”“按期”“如期”的,其含义是,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承担责任,由于主债务人只有到期才有义务履行债务,所以该约定表明,一旦主债务到期,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没有顺序性,没有主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