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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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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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遗失物是否可以不返还?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3次举报
2023-07-21


 不可以。

  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是所有权人不小心遗失,拾获者成立法律上的“善意占有”,但没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来讨要,应当返还,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失主找上门来了拒不归还,价值比较小的,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价值比较大的,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拾得遗失物后又丢失的,如果拾得人不存在过错,拾得人无需赔偿;如果拾得人故意丢弃,或对拾得物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