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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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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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25次举报
2023-07-21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或者单独持有1%以上的股东。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对于此前曾经是股东,后续因为股权转让不再是股东的,即便公司在其持股期间存在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在其不再是公司股东之后,也不能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股东身份的,则将直接面临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