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的新型财产,而该财产在审理时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一是因为该财产波动性强,法院无法度量其价值,二是因为我国法律尚未明确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分割,法院审理时无抓手,因此如果法院已尽其所能去调解该案,但双方依旧无法就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也有权不再审理,好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法院分割方式。
涉案账户虽注册时间不一致,但通过该账户取得经济收入的时间都是在原被告结婚后,故账号中的财产性权利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账号注册人和实际运营人是男方,故法院最终采取账户归男方单独所有,女方 获取一定补偿款的方式,双方根据该方式自行协商了账户价值而最终达成了调解方案。
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创造出了与实体财产同具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并且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涉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也不断涌现,成为家事法官必须明确裁判规则的问题。当前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见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带来的经济价值却是真实的。如关注量大的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快手号等自媒体号,能通过平台流量收入、广告引流、商品出售、直播受赏等方式带来利润。自媒体账户虽由个人注册和运营,但并不能否定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自媒体账户的运营往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为不减损其价值,分割时采取将之归注册及运营人所有而由其向另一方补偿的方案为宜。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