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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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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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租赁物维修的义务是谁?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5次举报
2023-07-21


 1、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的话,那么当租赁物发生损坏时,维修义务和维修费用的归属,就以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为标准。

  2、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原则上,当租赁物损坏时,理应由房东来承担维修义务,房东怠于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先行维修后去找房东报销。如果是租客自身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则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