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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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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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重大疾病足以撤销婚姻的考察因素.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3次举报
2023-07-20



实践中,法院认定“重大疾病”,一方面考量的是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婚姻另一方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法院还会审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家庭生活的实际状况及婚后生活的紧密度。一般都是从严把握认定标准。


患病时间限于结婚登记前,且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就知晓患病的事实,比如进行过医学诊断或诊疗救治。


若婚姻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并不知晓已患病事实,也就无从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婚姻另一方,无隐瞒的故意,另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如果患病一方已经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婚姻另一方,另一方仍自愿与其结婚的,则不再享有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如果超过一年才请求撤销婚姻的,将被视为对婚姻关系的认可,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撤销婚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