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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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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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导致损失,受害人可以零星起初讼诉的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2次举报
2023-07-19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受害人应通过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等方式获得救济,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也即,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针对被告人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规定中可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限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产生的“物质损失”在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的情形,而不包括刑事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财产而使财产无法追回、退赔的情形。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