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受害人应通过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等方式获得救济,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也即,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针对被告人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规定中可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限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产生的“物质损失”在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的情形,而不包括刑事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财产而使财产无法追回、退赔的情形。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