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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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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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将共同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8次举报
2023-07-19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抵押,且配偶事后未予以追认的,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系无权处分,第三人是否能够取得抵押权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善意。夫妻共同共有房产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时,交易相对方基于对登记公示的合理信赖,可善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若相对受让方明知或应当知道系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时,非经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或追认,受让方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