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应指具有典型信息网络合同特征的“网购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微信、qq的方式购买货物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会被法院轻易地认定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