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抢注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先使用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的行为。抢注者通过抢注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以求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抢占消费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甚至敲诈勒索的目的。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因此,如果企业或个人恶意抢注运动员姓名,除其商标申请不应被注册或已注册应宣告无效外,还可能承担被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等将列为失信行为。
除此之外,借用恶意抢注商标进行敲诈勒索或诈骗则更是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相应刑事法律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