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朱某某、左某某一直照顾抚养两个孙女,在照顾孙女们期间,除日常生活开销外,二原告还支付了两个孩子的幼儿园费用、保险费和治牙费用共计46005元。2022年1月,儿子朱某强和儿媳安某某产生矛盾,安某某向武陟县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给予六个月冷静期;2022年10月,儿媳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安某某的诉讼请求。期间,儿子和儿媳处于分居状态。二原告一直与儿子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两个孙女在郑州市某幼儿园上学。二原告起诉儿子和儿媳,要求二人支付垫付的抚养费、教育费、保险费、治牙费用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只有在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子女的特定情况下,才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对于由此产生的由二原告支付的抚养两个孙女的必要费用46005元,被告朱某强、安某某应予以支付,对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武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强、安某某给付二原告垫付的两个孙女抚养费等合计46005元。
老人们为孙辈的付出自然并非天经地义。在缺乏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老人对孙子女的照顾构成无因管理,其间产生的支出本就应该由孩子的父母来承担,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带孙费”必须要交。
但我们要看清的是,法院判决中的“带孙费”并非是老人照看孙辈的劳务费,而是此前老人抚养孙辈产生的支出。毕竟,“家庭”“亲情”本就与“奉献”“付出”紧密相关,若是连家人间的扶持帮助都要用金钱来衡量,亲情的宝贵又从何谈起。
张国贵律师
